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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责任-《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》
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细则
发布者:南宁米廷发布时间:2014.12.16喜欢数:538 所属类别:公司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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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2008年9月1日起,会展公司或机构要举办南宁会展,必须先到南宁市会展管理机构备案;发布虚假招展信息、以其他单位之名办展或以其他方式骗展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。《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》,标志着南宁会展业发展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,将推动南宁市会展业走上有序办展、培育品牌展会之路。
第四章   法律责任
 
  第二十八条  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不按要求进行备案和变更备案的,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拒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罚款。
 
  第二十九条  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不签订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的,由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拒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罚款。
 
  第三十条  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以通告形式更正,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 
 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招展信息报送备案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。拒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罚款。
 
  第三十一条  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 
  第三十二条  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罚。
 
  第三十三条   会展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  第五章   附则
 
  第三十四条  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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